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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治公开课】交通事故“私了”引纠纷,这些细节要知道!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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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一些小擦小碰、事故责任明确、损失不大的交通事故,当事人本着省时省力的初衷,往往会选择“私了”。但是“私了”未“终了”的比比皆是,不仅事情没解决,反而变得越来越复杂。 近日,桐乡法院受理了一起“私了”未“终了”的交通事故案件。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,杨某驾驶汽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沈某发生碰撞,导致沈某受伤,两车受损。经交警认定,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,沈某无责任。事故后,杨某赔偿沈某3000元并当场支付。杨某以为此事就此了结,没有想到的是,2022年初,沈某向桐乡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杨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00余元。 审理中 沈某诉称,当初觉得自己伤势不重,先接受了3000元前往医院治疗,多次就医后发现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损失远超3000元,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剩余损失。 杨某辩称,当时已口头约定,赔偿3000元“私了”解决,不需要再进行赔偿。 由于双方“私了”程序并不完善,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时已经“私了”完毕。法官在查看相关证据后,根据赔偿项目标准对沈某的损失进行了计算,需由保险公司再赔偿沈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。最终,在法官的调解下,双方就此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。 由于双方“私了”程序并不完善,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时已经“私了”完毕。法官在查看相关证据后,根据赔偿项目标准对沈某的损失进行了计算,需由保险公司再赔偿沈某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。最终,在法官的调解下,双方就此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。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,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未尝不可,但有些情况下是不能“私了”的。 哪些情况下不能“私了”? 根据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13、14、15条规定,以下这些情况不能“私了”,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。 1. 事故致人伤亡 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比较复杂,当事车主很难判断具体责任情况。首先需要做的是报警,以便及时抢救伤者。 2. 双方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归属有争议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,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,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,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。 3. 和手续不全车辆发生事故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,放置检验合格标志、保险标志。与缺乏机动车牌照、车辆检验合格标志、车辆保险标志三者之一或以上的车辆发生事故的。 4. 和载运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 指与载运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毒害性、放射性、腐蚀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事故的。 5. 致公共设施毁损的事故 指事故车辆碰撞建筑物、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。 6. 无证驾驶或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驾驶证过期、失效或者没有驾驶证开车上路,需由交警判定具体是无证驾驶还是没有随身携带驾驶证。 7. 当事司机酒驾或药驾 这是指驾驶人有饮酒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。 8. 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 9. 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或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 如果双方确实需要“私了”的,应当注意“私了”的细节和步骤。如果只是车辆损坏的,正确的处理步骤应是先拍照固定证据,并通过专业人士,大致确定车辆损失情况,然后签订书面协议。如果存在人身伤害且伤势轻微并决定“私了”的,同样需要签订书面协议,将双方当事人的信息、事故经过、处理方法、检查结果、赔偿金额等信息填写完整,双方一式两份,签名按印。 一般来说,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,根据诚实信用原则,各方应自觉履行,不得随意反悔。但若“私了”后,受伤一方发现伤势严重,存在重大误解的,可协商撤销协议。如协商不成,则需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后,一方未按期履行的,另一方也需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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