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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鸟周 | “蓝天精灵们”需要您的守护

发布日期:2022-05-07 15:08

“爱鸟周”的起源

“爱鸟周”源于1981年,最初为保护迁徙于中日两国间的候鸟而设立。1992年国务院批准的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》,将“爱鸟周”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。树立“保护鸟类,人人有责”的思想,让爱鸟护鸟成为一种习惯,浙江省依据气候确定每年4月10日-16日为“爱鸟周”。

鸟类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成员,对所食猎物有密度制约作用,还担负着种子及营养物的输送,具有维持生态系统稳定性的重要作用。鸟类是人类的朋友,我们应该养成爱鸟、护鸟的良好习惯。

近日,桐乡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鸟类的案件。

案件回顾

2020年7月至 2021年期间,被告人张某、王某、李某相互结伙或结伙他人,驾驶汽车携带热成像仪、皮弓、钢珠等工具,前往海宁市、桐乡市等地的树林,采用电筒照明、弹弓射击的方式进行捕鸟。

其中被告人张某、李某共参与4次,被告人王某参与5次,捕杀野生动物鸟类。

2021年1月,民警在巡逻至桐乡市某竹林时,现场查获正在打鸟的三被告人。经鉴定,除其中6只物种不明外,其余均属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,如珠颈斑鸠、白胸苦恶鸟等。审理期间,三被告人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。

法院认为

被告人张某、王某、李某违反狩猎法规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均参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达20只以上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。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自愿认罪认罚,并已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,依法从宽处理。最终,桐乡法院判决张某、王某、李某犯非法狩猎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至8个月,缓刑1年至1年2个月。

违法猎捕、杀害、收购、运输、出售鸟类将会受到怎样的惩罚?

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使用禁止的工具、方法狩猎一般鸟类,破坏鸟类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
非法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的,如猫头鹰、东方白鹳等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以非法猎捕、杀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未经批准运送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以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(动物制品)罪定罪处罚。

保护鸟类也是保护我们自己

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与鸟类保持“安全距离”

文明观鸟,不伤害、不购买、不滥食

做文明有爱的大自然守护者

如发现捕鸟行为请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