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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治公开课 | “网店模特”竟是我自己?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

发布日期:2023-01-30 11:31

案情回顾


日前,小李在浏览某短视频平台时,看到某账号的头像用了自己的自拍照,便点进了该账号下的网店,发现这家店铺售卖的某产品使用了自己的照片,但自己从来没有授权过任何网店使用这些照片。气愤的小李私信店主要求其删除,店主却始终置之不理。

经核实该账号是王某实际认证运营,小李遂以王某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经营,侵害了其肖像权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王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、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。

法院审理
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王某未经小李同意,在其短视频账号、店铺宣传中使用小李的照片,构成侵权。承办法官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关于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对当事双方进行释法明理,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王某撤下其短视频账号中与小李有关的视频、图片,并向小李书面赔礼道歉,赔偿损失2000元。目前案件已履行完毕。

法官说法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1018条、第1019条规定,自然人享有肖像权,有权依法制作、使用、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不得制作、使用、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未经肖像权人同意,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、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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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偿损失等;

二、向侵权行为存在的平台、网站等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内容、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;

三、留存相应证据后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、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偿损失等。